若您不幸发生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工伤事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我司服务人员(电话服务热线:400-016-2332),并前往定点医院进行工伤鉴定及治疗。
一、所需基本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据实勾选办理项目(如同时办理医疗费用及津贴申领,请提供一式四份表格)
2. 受伤雇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市民卡、护照、港澳台往来大陆通行证)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4.《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复印件
5.《申领工伤待遇个人委托书》一份
6. 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卡功能)原件、复印件,或本人在广州市开具的工农建中邮政银行储蓄卡原件、复印件;(办理月定期待遇的,均需要使用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卡功能)发放)
二、工伤相关注意事项
1.超过事故伤害之日30日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有可能需要由单位支付。
2.2016年5月31日后被认定工伤的参保人员,自受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在当月社保费显账后可凭身份证原件、《工伤认定书》原件到统筹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相关费用通过记账结算。
3.单位、雇员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4.单位、雇员或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内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
5.若人社部门认定雇员不属于工伤,会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雇员可凭《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应材料进行医疗零星报销。
6.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前,审批部门会根据伤情要求雇员进行康复治疗,若拒绝康复治疗,可能无法申领工伤待遇。康复治疗的机构为广东省康复中心。
7.若雇员无法确定病情是否已稳定,是否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建议咨询主治医生意见。
8.雇员在自开户投保的,提交的表格及复印件加盖自开户公章。
9.提供的复印件,需用A4纸清晰复印。
11.发生工伤后当月操作增员的,从增员次日起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如发生工伤后次月操作增员的,上述工伤医疗费用(不含完成补缴前已经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补缴费用到账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12.雇员因工死亡,死亡后单位才增员缴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员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