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广州HR服务信息简报
2021年7月
目录:
2. 公积金
2.1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2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
1.1关于《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为更好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面拓宽包括网约车、外卖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取消了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更方便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该《办法》的要点如下:
1、关于适用对象。《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关于参保地。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1)广东省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3)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3、关于申报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4、关于临时账户的建立问题。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广东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5、关于实施时间。《办法》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1.2 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广东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919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6122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6334元。各市需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简称“新办法”),其中增加了持人才绿卡副证或区人才绿卡的缴存职工贷款的规定,以及增加明确不予贷款情形,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也参照商业银行等规定进行调整。新办法于2021年6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2.2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100元),不高于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3786元。